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后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佰锋,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凤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后臣诉被告李凤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后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