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广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申请人:肃宁县帝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尚村镇肃尚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5700628287。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刘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蠡县,现住肃宁县帝豪贸易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杨广山与被告刘志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广山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肃宁县帝豪贸易有限公司肃国用2011字第08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强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肃宁县帝豪贸易有限公司肃国用2011字第08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强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广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亚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肖肖 书 记 员 周新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