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代理权限:代为出庭、调解、执行、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款物。 被告:闫某,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管某,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王某1,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王某2,住山东省诸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管某、闫某、王某1、王某2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单晓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