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淮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工业园区同泰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华有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国安安全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西外环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淮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安安全仪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民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淮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淮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邹正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凯 书 记 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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