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刘小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 被告:陈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小云、陈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洁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闪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