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科成,男

被执行人:杨林,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科成与被执行人杨林合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陕0727民初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杨林于2020年12月31前偿还原告王科成借款本息人民币40000元,自2019年9月起每月最低偿还500元。被执行人杨林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科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林支付借款38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及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林至今未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林的财产提起网络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杨林有银行存款456.37元,本院已依法划拨。无有价证券,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无可用资产。

三、经调查,被执行人杨林系略阳县XX街道XX社区居民,家中有四口人,该户为汉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略阳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林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穷尽调查措施,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杨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杨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

五、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杨林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通知书及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均已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杨林的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8000元,执行到位执行款456.37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9)陕0727民初830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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