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咀镇红牙合村村民,住该村西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妥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阴田乡下阴田村村民,住该村村民委员会*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妥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7日,被告以还贷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此款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21年5月20日前还清。还款期过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妥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7日,被告以偿还贷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借款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从2021年3月17日借到马某的现金肆万元(¥40000元),2021年5月20日还清全部借款4万元整,若还不清马某通过门源县人民法院起诉执行该欠的全部借款为至”。借款人为妥某,担保人妥某。另,原告已偿还借条中的20000元借款,剩余20000元未偿还。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20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作为借据凭证,能够直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故,本院对原被告间存在借款20000元的借款关系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抗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因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2021年3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妥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妥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