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永乐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曲焕鹏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苑平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官读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官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康德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官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官士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齐河县富达木业有限公司,住齐河县开发区园区北路以南经六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官读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苑平平、官读明、官峰、张霞、康德全、官浩、官士林、齐河富达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90万元及利息、罚息361170.84元,案件受理费2431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90484.94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苑平平、官读明、官峰、张霞、康德全、官浩、官士林、齐河富达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5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保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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