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侗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代理人樊某,一般代理。 被告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1号西区商业B2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69241394H。 法定代表人刘长波,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后,原告李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林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