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治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王炳勇,男,汉族,成年,住宁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治涛与被告王炳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刘治涛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治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治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治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