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学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淮滨县。
原告陈永刚,男,汉族,1968年5与4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徐坤,男,汉族,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王**,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学中、陈永刚诉被告徐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中、陈永刚、被告徐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学中、陈永刚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徐坤支付李学中,陈永刚工钱合计9,6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4日,徐坤联系原告给他承包的芦集乡燃气管道外墙架空管道进行安装,于4月10日完工,徐坤承诺4月20日结清工钱,至今为止徐坤分文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徐坤辩称: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进行施工的事实存在,但双方并未进行结算,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原告要举证证明;2、原告施工过程中存在损坏的,也有部分项目未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公司扣除部分工程款(附燃气施工工程表结算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学中、陈永刚为支持诉求向法庭提交合同原件一份。
被告质证
被告徐坤的质证意见是:关于原告提供的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正能证明双方约定的单价,直至最后仍未结算,关于原告主张的价钱需要双方经过协商核实;2、关于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毁损坏则工资扣除的款项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徐坤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燃气施工工程表。
原告举证
原告李学中、陈永刚的质证意见是:被告的条款不符合现场施工要求,系被告单方面意愿,我们不认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4日原告李学中、陈永刚与被告徐坤就安装燃气管道签订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工程价款,每户二百三十元(230),开工之日的下个月20号为结算日,以后每月20号验收合格,应发放工程款的百分之七十,每小区干完验收不能超过10天,验收合格后应付百分之百全款...”,原告李学中、陈永刚共施工42户,被告徐坤至今未支付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燃气管道安装工作,双方对工程价款的计算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原告方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了燃气管道安装,被告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庭审中对每户230元,共施工42户的事实均无异议,现原告李学中、陈永刚要求被告徐坤支付劳动报酬9,66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坤辩称因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应扣除部分工程款,本案案由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辩称的工程质量问题与本案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依法不予处理,被告徐坤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徐坤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学中、陈永刚劳动报酬9,66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坤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预交上诉费凭证(收款单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6×××70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仅递交上诉状不递交上诉费预交凭证的,将在上诉期满后第七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