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湖市柏枝实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宏伟北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游庆洪,经理。
被告:涂东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
审理经过
原告洪湖市柏枝实业公司与被告涂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洪湖市柏枝实业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洪湖市柏枝实业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湖市柏枝实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洪湖市柏枝实业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