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执行人:王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被执行人:孙永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被执行人:赵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被执行人:郑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被执行人:李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磊与被执行人孙永波、赵冬梅、郑治、李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辽078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孙永波、赵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磊借款本金21万元;并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郑治、李长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
原告诉称
驳回原告王磊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1年5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062元,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其他存款,经查两辆车辆已经过户登记不在被执行人名下,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
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0782执44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