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庆龙,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被告:温鹏语,男,****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被告:霍建功,男,51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庆龙诉被告温鹏语、霍建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宋庆龙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庆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庆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庆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忠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