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立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保庆村保安一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11198809234521。

被告:尹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公田镇河东村口屋村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902101419。

被告:毛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公田镇河东村口屋村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9211303323(系被告尹刚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姚立红与被告尹刚、毛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立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刚、毛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立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尹刚、毛莎偿还原告姚立红人民币7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日,债务人尹刚从原告处借走90000元,并当场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目前为止才还了16000元人民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尹刚没有到庭,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1、此次借款是高利贷,不符合具体事实和法律条令,且欠条为9万元,这其中有砍头息,实际借款本金是84500元;2、自从借款当月起尹刚就一直用微信、支付宝还款,其中还包括2000元现金,虽然这一年多来疫情情况严重,但尹刚依然在不停的还款,共计偿还了34500元;3、借款人尹刚在不断还款期间原告多次催收钱财,其中2020年6月14日下午叫了一个叫陈岳的人过来威胁;4、2021年期间不断的打电话恐吓,如尹刚不回去就找尹刚家人和小孩,2021年3月16日原告带人去尹刚家闹事时间长达2天1夜,给尹刚父母小孩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孩子不敢去学校上学,造成小孩极其严重的心理阴影;5、与原告的借款尹刚一直隐瞒着老婆毛莎的,现在不知道借条上多了毛莎的名字,也没有当着尹刚的面签字,不知道怎么毛莎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尹刚觉得毛莎签字是不是被姚立红威胁的。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违背事实真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毛莎没有到庭,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1、原告借9万给尹刚,毛莎事前一点不知情,原告当时都是瞒着毛莎私自借给尹刚的,事后毛莎发现情况不对劲,找到原告多次询问才知道实情。当毛莎知道借了9万元砍头息时,整个人都懵了,回去询问这笔钱时已经晚了;2、原告借9万元给尹刚是在毛莎不知道的情况下借的,然而这笔钱也没有用于家用上,所以毛莎是没有责任和义务去帮尹刚偿还这笔债款,而且高利贷对于这个平凡的家庭已经是无能为力了,只能尹刚打工偿还;3、2021年3月16日,原告带人去毛莎家闹事,给毛莎父母小孩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导致小孩两天没去小学,既让父母担心受怕,又给小孩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直到3月17日下午才离开,在毛莎家闹事时间长达2天1夜,还住在毛莎家;4、为什么毛莎会签下名字,是因为原告当时说不签字就睡到毛莎家里去,在这种威胁之下不得已签上自己的名字。综上所述,答辩人毛莎认为这个起诉违背了事实真相,应当依法驳回。

原告姚立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二组证据:

证据一:2019年9月10日被告尹刚、毛莎出具的借条一份,以证明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9万元并约定2020年前还清借款。

证据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转账给被告尹刚。转账记录2019年9月1日20:34、20:34、20:35实际转账28500元,借条上计算为3万,收了1500元砍头息。2019年9月6日14:57转给尹刚的朋友林凯19000元,2019年9月10日21:32、21:34、21:35分三次转给尹刚朋友林凯各10000元。2019年9月10日转给原告的男朋友陈聪7000元,陈聪与毛莎是表兄妹关系,由陈聪将7000元转给了林凯。整个转账给林凯的金额为56000元,借条上计算为6万,收了4000元砍头息。所以9万欠条中实际支付本金84500元,另外5500元为砍头息。

被告尹刚没有到庭,但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转账记录9页,证明被告尹刚已偿付欠款32500元。

被告毛莎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尹刚、毛莎没有到庭也没有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姚立红对被告尹刚所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转账记录中有10000元系两被告于2019年9月为商店营业单独借款而还款,同时两被告与原告还有其他往来,再者,被告还于2019年10月21日18:12还了3000元没有计算,实际上两被告为该民间借贷纠纷偿还款项是24500元。

原告举证

原告姚立红所提供的两组证据,因其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证。被告尹刚提交的转账记录,因原告没有异议,同时原告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符合本案的客观情况,本院予以认证。

本院查明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本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如下:

因陈聪(原告姚立红的男朋友)与毛莎系表姐弟关系。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0日止,原告姚立红先后向被告尹刚及尹刚的朋友林凯先后转账84500元。同年9月10日,被告尹刚、毛莎向原告姚立红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约定被告尹刚、毛莎借到原告姚立红人民币90000元,定于2020年9月10日前全部归还,最晚2020年前还完。从2019年9月25日至2021年3月17日止,被告尹刚先后转账给原告34500元。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催讨借款,两被告再也没有偿付。为此,原告姚立红诉诸本院,要求被告尹刚、毛莎偿还原告借款74000元。

另查明,被告毛莎因从事商店营业需要加了原告的微信并由原告于2019年9月5日转账10000元给毛莎。在被告尹刚、毛莎转账原告姚立红34500元中包含了该借款10000元的偿还,至此,被告尹刚、毛莎在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中实际偿付款为24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尹刚、毛莎在原告姚立红实际借款84500元和被告尹刚、毛莎实际还款24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至此,被告尹刚、毛莎对其尚欠原告姚立红借款60000元应当及时予以偿还。被告毛莎辩称,该借款发生时其不知情,同时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只能由被告尹刚单独偿还。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同时被告毛莎在借款条所中也签名确认,故该借款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本院对被告毛莎这一辩称不予以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尹刚、毛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姚立红借款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姚立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由被告尹刚、毛莎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031100000127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尹刚、毛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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