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翔。职务:理事长。 住所地:开远市。 委托代理人:孙红黎,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开远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包世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远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张玉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远市。 被执行人:汪清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汪清怀、张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生效的(2019)云25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0505.58元。本院于2021年2月9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2021年5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汪清怀、张玉莲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张玉莲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2509.04元,本院已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并兑付申请执行人,其余账户内无大额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汪清怀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大额存款可供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汪清怀名下有车牌号为云G×××××解放牌汽车一辆、云G×××××北京牌汽车一辆,云G×××××北京牌汽车已被另案查封,云G×××××解放牌汽车未查询到车辆信息,另案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要求本院处置云G×××××解放牌汽车。2021年3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汪清怀、张玉莲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情况。本案执行至此,执行到位标的为2509.04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汪清怀、张玉莲名下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堃 审判员 白 滔 审判员 王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筱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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