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桂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刁振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李秀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 被告武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武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 被告李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岳桂芝、刁振笙起诉被告李秀华、武鹏、武燚、李宝华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秀华、武鹏、武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李秀华、武鹏、武燚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桂芝、刁振笙撤回对被告李秀华、武鹏、武燚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训方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尚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