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景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陈永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景景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永辉名下车牌号为冀D×××××号小轿车车辆登记手续,保全价值为25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陈永辉名下车牌号为冀D×××××号小轿车车辆登记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