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市鼎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江家屯乡胶泥湾村洋新线路边。
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长军,男,公司职员。
被告:洪xx,男,住涿鹿县。
被告:张xx,男,住四川省仪陇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口市鼎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