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银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李梅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银喜、李梅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以两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银喜、李梅连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银喜、李梅连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银喜、李梅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