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付某某,男,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6号。
负责人:李广研,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乔岩诉被告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乔岩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乔岩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