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联盛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571163575N。
法定代表人:李清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洋,公司员工。
被告:梁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诉被告梁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九江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瑞昌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