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四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琦,周口市淮阳区德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潘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四元与被告潘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刘四元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潘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四元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四元撤诉。 本案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计464元,由原告刘四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桂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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