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秀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陈吉波,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文剑,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林海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临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临高绿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新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8589269220C。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龙秀丽与被执行人林海波、临高绿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字第409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一)各方同意由被申请人林海波向申请人龙秀丽支付租金1100万元、退费后的仲裁费98191元、保全费5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6708元。被申请人林海波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申请人龙秀丽支付:第一笔款项100万元由被申请人林海波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第二笔款项300万元由被申请人林海波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人龙秀丽支付;剩余款项7109899元由被申请人林海波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龙秀丽支付。被申请人临高绿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若被申请人林海波按第(一)项约定支付完全部款项,被申请人林海波不再向申请人龙秀丽返还涉案租赁设备,各方在《设备租赁协议》项下纠纷解决完成。(三)若被申请人林海波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付款,申请人龙秀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各方共同提请仲裁庭依据本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因被执行人林海波、临高绿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秀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临高绿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7.71元、冻结被执行人林海波财付通账户余额2788.69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对于以上存款不需要扣划。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海波名下位于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新桥南路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临房权证临城字第XXXX号],并给首封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去函请求处置该财产时按照法律规定保障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龙秀丽的合法权益。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登记机关、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但被执行人林海波、临高绿源实业有限公司仍应继续履行偿还11109899元及利息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后,如终结情形消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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