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庄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文化街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8761774C。

负责人:王洪旭,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正宇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590240660。

法定代表人:徐秀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西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306655300。

法定代表人:徐东亮,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66678536。

法定代表人:李崇欣,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东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饶县。

被申请人:徐秀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饶县。

被申请人:徐传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饶县。

被申请人:徐秀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

被申请人:成树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饶县。

被申请人:徐天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饶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庄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正宇铝业有限公司、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徐东亮、徐秀杰、徐传辉、徐秀金、成树振、徐天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庄支行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庄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正宇铝业有限公司、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徐东亮、徐秀杰、徐传辉、徐秀金、成树振、徐天荣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庄支行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忠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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