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大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城区。
被告:石金伟,男,汉族,住西峡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大伟与被告石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于同月10日原告王大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大伟以双方协商为由,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大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大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