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显翠,女,汉族,高中文化,****年**月**日出生,住威宁县。
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汉族,小学文化,****年**月**日出生,住威宁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年**月**日出生,住威宁县。系刘显翠、刘某1之父。
被执行人王建林,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威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显翠、刘某1于2021年1月5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黔0526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王建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181.00元,执行费为128.00元,合计15309.00元。
本院受理执行刘显翠、刘某1与王建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被执行人王建林未按期履行。本院进行两次以上网络查控,未查询到银行存款及车辆。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无房屋和大型牲畜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现正服刑。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询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26执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持本裁定书及恢复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