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欧东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欧光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博,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欧东亮因与被申请人欧光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7民终4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欧东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刘称心 审判员 赵全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