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某,宁夏吴忠市人,住吴忠市。 被告:马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黑某与被告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黑某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黑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黑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进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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