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聪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代理人胡浪涌,湖南楚为(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秀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现住娄底市娄星区××镇××学校××幢。

审理经过

原告周聪梅诉被告李秀琴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周聪梅诉称:2020年3月23日,肖会秀与原告因琐事发生口角,肖会秀就拿手机对原告进行录像,录制了原告与肖会秀吵架的视频,并发送到“洪山小区业主群”内。被告李秀琴也是该群成员,在看到肖会秀发的视频后,在该群内发表不当言论,侮辱原告人格,损害原告名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肖像权,毁坏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原告故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决:(一)、判令被告肖除影响、恢复名誉;(二)、判令被告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秀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行为及结果发生地位于咸沙坝煤矿,不属于娄星区辖区,而属双峰县洪山殿镇辖区。同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娄底市娄星区××镇××学校××幢。另外,洪山小区业主群里所存业主户籍都属洪山殿镇,即纠纷的结果发生地也在双峰县境内。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秀琴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娄底市娄星区××镇××学校××幢在行政上属双峰县人民政府管理。同时,本案纠纷发生地咸沙坝煤矿家属区行政上亦属双峰县人民政府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秀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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