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汤山镇大关社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3770590684X。
法定代表人人:吴大文,系石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辉,贵州敬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应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告:周其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系被告张应华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石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应华、周其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石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石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通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熊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