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阮景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现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执行人:朱继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审理经过
阮景纪申请执行朱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民初38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朱继清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继清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49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阮景纪于2021年6月22日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光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2执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良年 审判员 王骁励 审判员 吴建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