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中豪国际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蔡小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宇琪,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单颖慧,女,****年**月**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吕凡春,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单颖慧、吕凡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