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梅香。
申请执行人:高志敬,男。
被申请人:连云港磊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志敬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磊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海执字第03125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受让债权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高志敬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并履行了该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依此法律规定所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