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武口区供电公司司机,住大武口区。 被告:尚晓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与具体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军与被告尚晓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欠原告借款利息26000元,于2017年11月28日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且经查证后也不能明确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已交),待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杨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