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盐池县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5853946223。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盐池县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宁夏盐池县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盐池县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盐池县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倩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沙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