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新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立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邓国祥,男,住沈阳市浑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延新荣与被告邓国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占龙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延新荣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新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新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延新荣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