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新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立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邓国祥,男,住沈阳市浑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延新荣与被告邓国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占龙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延新荣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新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新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延新荣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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