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唐亚军,男,汉族,1978年10月出生,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李国华,男,汉族,1969年01月出生,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刘晓蓉,女,汉族,1970年08月出生,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唐亚军与被执行人李国华、刘晓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233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国华、刘晓蓉偿还申请执行人唐亚军借款130万元以及利息(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确定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被执行人李国华、刘晓蓉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国华、刘晓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李国华、刘晓蓉未申报财产、未履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李国华、刘晓蓉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李国华、刘晓蓉的名下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且金额不多,本院予以轮候冻结李国华、刘晓蓉的银行账户。在诉讼阶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唐亚军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刘晓蓉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但该房屋系刘晓蓉与案外人李秀琴共同所有,且有抵押,本院属于轮候查封,本院对该房屋无处置权;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唐亚军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刘晓蓉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忠县房屋进行了查封,但在本案中属于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李国华、刘晓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经过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唐亚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案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金魁 审判员 何华林 审判员 贺发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