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凌源市城关镇北村四组7914号。 法定代表人:闵付 被告:梁军,男,汉族,住凌源市恒福家园B区。
审理经过
原告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与被告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秀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乌光锐 书 记 员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