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带路三段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02008357645B。
被执行人:刘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4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刘旭罚金一案,执行金额为5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旭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旭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旭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本院查明
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旭名下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劵、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同时向被执行人刘旭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目前除了对被执行人刘旭名下相关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余额较少),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旭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旭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目前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刘旭仍负有继续履行本院(2021)川0504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刘旭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