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六月四日作出(2009)同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287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2月27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32年2月26日止;2014年7月16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7年10月31日被本院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经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爱兰、检察官助理高剑峰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代表李国强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王某某民事赔偿未履行,狱内消费水平较高,多次违规被扣分,还因损害公物被警告一次,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从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8年11月、2019年5月、9月、2020年6月共获监狱表扬四次,截止2020年7月,折表后剩余考核积分277分。
上述事实,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机关的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计分考核罪犯材料、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罪犯王某某系暴力性犯罪,且对原决确定的民事赔偿未履行而每月狱内平均消费水平较高,同时该犯在服刑过程中违反监狱规定被处以警告处分一次,根据其原判刑罚及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本院对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29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2877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