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锦丰,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册亨县。
委托代理人:罗廷华,系罗锦丰之父。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骆站花,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册亨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27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罗锦丰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骆站花离婚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骆站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骆站花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罗锦丰支付婚生子罗文吹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5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骆站花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骆站花于2020年3月30日到本院履行案款19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于2020年07月30日将案款1950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罗锦丰。通过网络查控(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骆站花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登记等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骆站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到贵州省册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骆站花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贵州省册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骆站花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骆站花已外出务工,本院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骆站花,被执行人骆站花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骆站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惩戒。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罗锦丰的委托代理人罗廷华,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罗锦丰的委托代理人罗廷华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并不申请进行律师调查令、自诉、发布悬赏公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