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榜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

被告:刘应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赫章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肖榜朝与被告刘应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榜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应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榜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被盗财物4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日,被告孩子刘发燕、刘发雨、刘发婷、刘发丽到原告经营的店面,私下拿走原告店中的放钱的包一个,包中有钱4500余元,超出部分金额不详。原告于当天向派出所报案立案,但因被告子女系未成年,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经派出所民警多次协调,被告拒绝赔偿。

被告辩称

被告刘应荣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应荣生育四个女儿刘发燕、刘发雨、刘发婷、刘发丽。刘发燕****年**月**日出生,刘发雨****年**月**日出生,刘发婷****年**月**日出生,刘发丽****年**月**日出生。刘应荣一家原来居住在赫章县河镇乡四方村大元组,后来移民搬迁至河镇乡以则河小区十栋一单元501室。原告肖榜朝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德卓乡马路村中坪组,原告肖榜朝与妻子杨文义在河镇乡发冲村新场组开了间铺子。2021年5月1日,被告刘应荣的四个孩子将原告家放在铺子里的一个绿色的挎包里4500余元现金盗走。原告家发现现金被盗后,故意在挎包里装入几十元现金,将挎包放在铺子里。2021年5月4日,被告刘应荣的四个孩子再次盗窃挎包里的现金时被原告及邻居当场逮住。因盗窃的四个孩子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未受相应处罚。事发后,原告与被告刘应荣及刘应荣母亲交涉返还被盗现金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录像、河镇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刑事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立案决定书、原告的结婚证、刘应荣一家的户籍信息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应荣的四个孩子为未成年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四个小孩盗窃原告4500余元现金,对原告的财产造成了侵害,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告刘应荣的四个孩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原告肖榜朝造成了损害。被告刘应荣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事发后不但不积极与原告一家积极协商处理后续事宜、正确教育孩子,反而在原告起诉后拒绝参加诉讼、选择逃避,没有一个正确的态度。被告刘应荣未尽到监护职责。根据前述规定,原告被盗窃的现金4500元应由被告刘应荣赔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刘应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肖榜朝损失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刘应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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