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节奥凯,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申请人:皮昌银,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节奥凯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皮昌银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节奥凯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保单号:PZDMX)。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节奥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皮昌银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节奥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