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湘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

被告伍安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现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涛,系贵州首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何湘林与被告伍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湘林、被告伍安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湘林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为在原告的房屋租房居住,从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9月14日欠原告的房屋租赁费用9000元,被告于2019年9月11日写有欠条一份,由于被告没有支付,原告于2020年8月向法院起诉,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向法院撤诉,但是被告没有履行,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前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伍安东辩称:被告租原告房屋及欠租金九千元属实,但双方约定待原告担保的民间借贷款项收回后在进行支付,现原告诉请支付房屋租金未达到支付条件,故应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9月14日,被告租用原告福泉市金山办事处藜峨路68号门面,因未支付全部房租,双方发生纠纷,2019年9月11日经福泉市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伍安东继续租用原告门面至2019年10月4日,所欠全部租金为9000元,同日,被告伍安东向原告何湘林出具9000元欠条一份,后被告搬离原告房屋未支付所欠房租,2020年8月24日原告何湘林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伍安东支付租赁费,后撤回起诉,2020年10月15日,原告何湘林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伍安东支付租赁费。

上述事实,经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并有原告提供身份证、人民调解协议书、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告租用原告房屋拖欠租金,本案案由应为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何湘林与被告伍安东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欠条可知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了事实租赁合同关系,且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租义务,被告伍安东则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租金义务,被告伍安东在租用房屋后,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赁费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其支付租金的条件是在收到原告作为担保人的民间借贷款项后再进行支付,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伍安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何湘林房屋租金九千元(¥9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伍安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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