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保定市清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冉新社,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张燕,农民。

被申请人代志远,农民。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08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保定市清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08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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