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住所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与被告太原金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因双方协商解决,原告胡某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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