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徐江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系洛阳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继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黄素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继敏、黄素粉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洛阳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继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