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峰(系原告之夫),男,1979年1月28日,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张保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负责人:王秉赢。
审理经过
原告祁芳与被告张保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祁芳以达成和解,纠纷得到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祁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金向群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金亚倩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