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巴州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特吾里克镇。
法定代表人:戴永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谷新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审理经过
原告巴州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新羽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巴州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巴州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巴州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63.84元,减半收取计10,781.92元,由巴州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